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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大学党务公开、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2021-09-20 09: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党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促使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发扬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动员组织广大师生员工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管党治党和办学治校水平,同时为进一步保障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推进学校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共天津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的实施细则>》《关于全面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学校各级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本细则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将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信息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信息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和师生民主权利,更好调动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师生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师生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推进学校民主化建设。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信息公开的衔接联动,统筹使用相关载体和平台,分类实施,务求实效,确保公开工作服务于学校改革发展大局,为学校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五)坚持真实公正。党务公开、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准确真实可信,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实现决策程序、决策过程、决策结果公开。公开渠道应多样、畅通,方便师生和公众查询和掌握信息。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建立校党委统一领导,校行政主抓,党委督察室、工会等部门协调监督,各单位、各部门具体实施,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党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担任,其中分管组织、督察工作和协管办公室工作的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学校各部门、直属单位。具体职责是:统一领导学校公开工作,审定党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党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研究决定党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动党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由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兼任。日常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牵头协调各部门具体落实。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党务公开、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公开工作;

(八)承担与学校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原则,信息产生单位、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重要敏感信息发布原则上须经信息产生部门、保密部门和信息公开工作部门联合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公开。

第七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八条  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党务公开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分为一定范围、党内公开、党外公开、社会公开。

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条  在党务公开方面,学校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的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公开下列内容:

(一)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

(二)思想建设及党员教育情况。

(三)基层组织建设及党员管理等情况。

(四)干部选拔任用、考核管理和监督等情况。

(五)作风建设及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等情况。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情况。

(七)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在信息公开方面,学校根据天津市教委《关于全面推进高校信息公开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公开下列内容:

(一)学校基本信息。

(二)重大改革发展与决策信息。

(三)招生考试管理信息。

(四)财务与资产管理信息。

(五)人事师资信息。

(六)教学与科研信息。

(七)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八)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九)其他信息。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内容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下列内容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会议、文件、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学校在学校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编制党务公开、信息公开指南和事项清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党务公开、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公开事项清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内容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的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原则上不收取费用,如果根据政策需要收取相关费用,可以按照天津市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党委督察室负责组织对学校党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收集、整理反映师生和社会公众对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加强对党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将其纳入年终考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规定履行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党委督察室、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直属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成立党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明确公开内容、程序和范围,负责对本单位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校务公开的若干规定》(津理工党﹝2005﹞1号)、《校务公开责任分工细则》(津理工纪检﹝2005﹞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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