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办理教代会代表提案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推进我校的民主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原则
(一)各级领导及学校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代表提案过程中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负责,讲究效率,积极主动地抓好提案的答复和落实工作,切实保证办复质量。
(二)坚持为师生员工办实事的工作原则,努力办大多数人受益的事;办教职工最关心、最急需的事;办促进学校事业发展的事。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答应办又有能力办的提案、要主动研究、尽快解决;对受客观条件限制,应该解决但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今后工作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涉及政策规定或超过我校职权范围而不能解决的,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要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属于哪个部门的事,由那个部门答复和解决;属于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由主办部门会同相应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对需由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应由承办单位提出答复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后答复。
第三条 办理范围
(一)教代会代表提出的提案。
(二) 教代会各常设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教代会代表通过与学校领导座谈等方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办理程序
(一)收集和立案:提案由教代会提案委员会收集审查立案.
(二)交办:涉及行政方面的提案,一经立案,即由教代会提案委员会转交校长办公室,校办要做好提案的分理工作。
(三)承办:各单位接到校长办公室送达的提案后,要切实做好承办工作。坚持领导把关,建立工作人员具体承办的工作责任制度,对重要的提案应由单位领导亲自处理,切实保证办理质量。承办方法如下:
1、明确专人具体承办,认真清点,逐件登记,核实交办是否准确,
并按时限办结。
2、对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提案,主办部门要主动牵头,协办部门要积极协作、共同研究办理。办理情况报告由主办部门起草,协办部门会签。
3、对接到的提案,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办理的要说明情况,及时退回交办部门。
4、承办单位提出的答复或拟办意见经本单位领导认真审核签字后,首先报请主管校领导审定签发,尔后将此件一式两份;一份交校办,一份留底备查.
5、承办时限:自交办之日起,至拟办意见提出,一般不超过10天,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20天。
(四)催办:为保证提案在规定期限内高质量地全部办复完毕,校长办公室要委派专人与承办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并负责催办。催办内容为:了解情况掌握办复进度,研究解决问题,及时表扬办复快、质量好的单位,督促办事效率低的部门。各承办单位的领导要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承办人的催办工作,抓好落实,促进按时完成办复工作。
(五)检查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应接受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对提案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校长办公室应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五条统计和总结
校长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提案办理情况的总结,及时向教代会通报各部门办理提案的进展情况。各部门亦要做好所承办提案的统计和总结,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六条加强信息沟通
采取政务信息发布会、情况报告会、专题讨论会等形式,使代表了解情况,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实行和坚持走访教代会代表制度,承办单位无论是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或办理终结后,都要与教代会代表保持密切联系,听取代表意见,与代表共商解决办法,并做好必要的宣传和解释工作。